5.10 探测、联动、报警和控制系统


5.10.1 概述
5.10.1.1 安装、测试和维修标准
    检测、动作、警报和控制系统应按照以下恰当的保护性的讯号系统标准进行安装、测试和维修。
           1)   NFPA 70《国家电气规范》
           2)   NFPA 72《国家报警规范》
           3)   CAN/VLC S524-M86 《报警系统安装标准》(加拿大)
           4)   CAN/VLC S529-M87 《报警系统烟感探测器》(加拿大)
5.10.1.2 自动系统  通过探测系统启动细水雾系统和辅助系统的情况下,探测和启动设备应该是自动 的。符合5.10.1.3 要求的情况例外。
5.10.1.3 手动系统  如果权威部门批准系统采用单一的手动启动方式,则 5.10.1.2 条可以不执行。
5.10.2 自动探测
5.10.2.1* 自动探测的安装应采用符合 NFPA72《国家报警规范》的设备。
5.10.2.2 主备电源  应向系统提供探测、信号、控制和启动功能所需的可靠的24 小时小型主备用能源。
5.10.2.3 现有的探测系统  如果在新的细水雾系统中使用现有的探测系统,则该探测系统应符合本标 准的要求。
5.10.3 动作装置
5.10.3.1 动作装置中应包括系统工作的必要设备:细水雾释放装置或阀门、排放控制和关闭装置。
5.10.3.2 动作方式  应由规定的机械、电气或气动方式启动。使用可靠的能源。
5.10.3.3 运行条件  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且对非火灾情况下的误操作不作响应。
5.10.3.4 温度范围  设备应设计在-29 ℃~54 ℉(-20℃~130℉)能正常工作,否则应标明其正常工作温 度范围。
5.10.3.5 应急启动装置
5.10.3.5.1 应设有系统应急启动装置。
5.10.3.5.2 该功能可由单一的手动信号操作实现。
5.10.3.5.3 如果监控设备显示备用电池电压呈低电压状态时,这项功能应可由手动机械启动或手动电 动启动完成。
5.10.3.5.4 启动的同时应使控制灭火剂的自动阀也同时动作。
5.10.3.5.5 电池的容量应能完成所有的功能。满足 5.10.3.5.6 的情况例外。
5.10.3.5.6 使用独立的热启动喷头的干、湿式系统,可不执行 5.10.3.5条。
5.10.3.6 手动启动装置
5.10.3.6.1 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任何条件下都能接近的地方。
5.10.3.6.2 手动启动装置应具有醒目的可识别其功能的标识。
5.10.3.6.3 任何手动启动装置的动作应使整个系统按设计或规定正常工作。
5.10.3.6.4 手动启动装置所需的力不得超过 178 N(40 lbf)并且动作距离不大于 356 mm(14 in.)。
5.10.3.6.5 至少应有一个手动启动装置应位于地面以上 1.2 m(4 ft)以下的位置。
5.10.3.6.6 所有的用于切断设备的辅助装置应作为系统的一部分,并在工作时与系统一起起作用。
5.10.3.6.7 所有手动装置应标明其作用对象。
5.10.3.7* 附加设备与操作界面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切断装置或对细水雾系统有效运行必需的其它 设备,如断路保护的保险丝或通风设备,均应视为系统的有机组分之一,发挥相应的作用。
5.10.4 控制设备
5.10.4.1 电气控制设备  自动控制设备应符合规定,并按照 NFPA72《国家报警规范》安装。
5.10.4.2 控制单元应列出启动装置。
5.10.4.3 气动控制设备
5.10.4.3.1* 应对气动控制管路进行保护,使其不受弯曲、机械损伤。
5.10.4.3.2 应对气动控制线路进行检查。满足 5.10.4.3.3 或5.10.4.3.4 要求的情况例外。
5.10.4.3.3 紧挨压力源的气动控制管可不执行 5.10.4.3.2 条要求。
5.10.4.3.4 对于主罐和辅罐位置很近的气动控制线路,可不执行 5.10.4.3.2 条要求。
5.10.4.3.5 控制系统应特别列出其启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以及它们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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